English

财政部门要把“科教兴国”战略落到实处

1998-06-16 来源:光明日报 新华社记者 韩振军 我有话说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日前,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就财政部门如何贯彻落实《通知》规定,确保教育科技经费投入增长幅度,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记者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这一《通知》后,在社会上产生很大反响,请您简单谈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楼继伟:近几年,一些地区预算内教育科技拨款没有达到《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等法规确定的增长比例,引起国务院领导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财政部党组对这一问题极为重视,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查找原因,研究对策。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从年初预算安排来看,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要求,对教育、科技经费作了预算安排,但是预算执行中超预算收入部分一般都根据各级人大在审议财政预、决算时提出的要求,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消化粮食挂帐、救灾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因此,当年超收部分尽管也增加了一部分教育科技支出,但没有按相应比例同步增长,致使全年财政对教育科技拨款的增长略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起草了这一《通知》,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在安排支出预算时,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科技经费预算,确保预算内教育科技拨款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的安排,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进行,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教育科技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此外,针对近几年仍有一些地区欠发教师工资问题,《通知》也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切实保证公办教师工资足额及时发放。

记者问:财政部出台这一《通知》有什么重要意义?

楼继伟:财政部出台这一《通知》,首先是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这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性问题。朱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提出,科教兴国是本届政府最大的任务。因此,如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是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其次,这是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科技进步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等有关法规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努力增加对教育科技的投入。“八五”期间,国家财政对科技教育拨款累计达1145.69亿元,比“七五”期间累计614.47亿元翻了近一番,年均增长16.67%,高于同期国家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比例。虽然财政对教育科技投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但与教育科技事业快速发展需要相比仍存在着一定差距,教育科技经费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增加对教育科技的投入,保证《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等规定的增长比例;另一方面也要深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调整支出结构,保证重点需要。第三,这也是财政部行使上级部门监督职能,督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有关法规,解决教育科技投入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财政部多次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财政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近两年来教育科技投入没有达到增长比例的地方的监督。通过这一手段,可以督促下级财政部门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增加对教育科技的投入。

记者问:财政部门如何克服困难贯彻落实《通知》规定?

楼继伟:首先,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来重视教育科技经费的投入问题,将“科教兴国”战略落到实处。其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在预算支出安排上要保证教育和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对于超预算收入的分配也要按照相应的比例安排好对教育和科技的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教育和科技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第三,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会同教育和科技部门加强教育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坚决制止挪用、挤占和浪费教育科技经费的现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四,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贯彻《通知》的监督和检查,对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入分配没有按《通知》规定办事的地方,要督促其及时加以纠正。

记者问:政府机构改革后,把钱省下来增加科技和教育投入的设想能否实现?

楼继伟:政府机构改革后,省下钱来,财政部门将优先考虑增加对科技和教育的投入。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教育科技的投入问题,最重要的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如果财政状况得不到彻底好转,国家对教育和科技的投入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